医疗证明管理制度

2008-11-05 9438

1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证明、病假证明和死亡证明。 

2开具疾病证明和病假证明具体要求:

    2.1开具证明者资格要求:

        a本院执业医生;

        b进修、实习、轮转医生开具的证明须有上级医生审核并签字。

    2.2各科医生限开本人执业范围内的证明书,并按照病情诊断如实书写,所写内容必须有客观依据,不得推论。

    2.3 原则上证明书必须由被证明人本人前来办理,特殊情况可由被证明人直系亲属持我院就诊卡及委托书代办,经门诊办公室审核、盖章后生效。开具疾病证明须凭单位介绍信。

    2.4病假时间的规定,原则上应按疾病诊断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:

       a  一般疾病3~5天以内;

       b  严重、慢性疾病一个月以内;

       c  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,如大手术、晚期癌症、严重脑外伤、中风等可酌情延长至二~三个月。

    2.5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,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及有关部门证明才可办理,并经门诊办公室批准盖章。

 3病人死亡后由病人的主管医生(fellow或fellow以上)负责填写死亡证明(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、死亡医学证明书、居民死亡殡葬证),病人家属去医务部盖章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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