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在本院就诊(包括门诊和住院)的每一位病人都有一位医生担任该病人的主诊医生,主诊医生全面负责该病人的医疗工作;病人来院复诊或再次入院,一般仍由前次就诊或住院的主诊医生诊治。 2护士/其他专业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发现病人病情变化、对医生的某一医嘱/治疗有疑问、与医院制度或其他医生的医嘱/治疗有冲突时,一般按住院医生、fellow、主诊医生的顺序逐级联系医生;如情况较急,病人生命体征发生变化,则直接联系fellow或以上级别的医生。医生评估病人后在病历中记录病人病情、采取的措施及日期、时间。 3主诊医生负责保证经管病人医疗病历的完整性、可靠性和及时性。病案内的所有内容都必须由主诊医生审阅,各项重要记录均需经主诊医生签名认可。 4医生根据医疗权限,对病人施行各种手术和其它治疗。医生医疗权限及聘任参见医院有关制度。 5下述情况可更换主诊医生,但原主诊医生应在病历中注明,并完成交班记录,同时上报该科主任:
5.1 主诊医生因故暂时离开医院,将病人暂时委托给同科的其他主诊医生。
5.2 因主诊医生工作调整,将病人转诊给同科的其他主诊医生。
5.3 因病人病情需要,进行跨科或同科间主诊医生的更换。
附注:主管医生——病人医疗小组中的所有医生包括主诊医生、fellow和住院医生。
主诊医生——病人医疗小组中的attendin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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